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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行制度,保障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东北石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定为11人,不担任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其中,45岁以下〔含45岁〕的副教授委员总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直接聘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术委员会秘书1名。院学术委员会从院学术委员中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达到每学年超过3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在届期内,由教师申请,系部推荐,学术委员会讨论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勤勉尽职,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对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对会议中发表涉及个人、专业和学院及学校的评价言论、有关学院的工作操作及个人隐私或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重大规划方案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申报的学科、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学科和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三)评定学院内各类科研及教学成果

评定学院内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评选学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四)审议学院内教学、科研等项目

审议学院内各类教学和科研项目,并审核指导;当项目申报有限项时,评选并决定学院内限项申报的项目并向学校推荐。

(五)参议学院年度工作总结及重大人事、预算等规划。指导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把握人才引进质量与数量。

(六)委员会的委员动态参与学院职称审核评聘、岗位设置和考核工作。

(七)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因某原因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代理,学术委员会秘书按学术委员会主任要求,落实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采用现场会议的工作方式展开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准时出席现场会议,特殊原因委员可以通过网络联系并通过网络表达决议结果,并由秘书记录。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北石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2017年5月制定的《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作废。

外国语学院

2018年12月


外国语学院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郭敏


副主任委员:乔洪亮


委员: 白雪晴   付承梅   郭敏   郭欣宇  李恒仁  

李玉梅  乔洪亮   曲爽   王海燕   闫智峰   于金林

秘书组:闫智峰 曲爽



外国语学院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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